厦门市老年基金会投资活动管理办法
时间:2022-05-20 11:4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市老年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的投资活动,防范财产运用风险,以开展为老公益活动为宗旨,充分、有效运用资产,促进本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投资活动范围

第二条  在确保年度开展为老服务公益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本会的非限定性资产和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可用于投资活动。

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资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三条  本会所称投资活动,除银行存款和接受股权捐赠之外还包括下列投资方式: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基金、证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三章  投资管理组织

第四条  会长办公会为投资决策机构(理事会闭会期间),办公室为执行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

会长办公会根据本会《章程》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行使决策职责;监事会根据本会《章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行使监督职责。

第四章  投资风险防控

第五条  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需审慎选择,购买与本会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直接购买的债券限于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政策性、开放性银行债券和金融债券。

直接购买的信托产品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单个投资项目投资额超过本会净资产20%的重大投资项目须经理事会通过。

委托机构投资须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第六条  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  投资审批流程

第七条  投资执行机构依据本会资产状况,合理安排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额,对投资项目进行投资风险、投资期限、投资收益率、投资金额及投资额占净资产比例等进行可行性分析后,提出投资计划建议上报本会会长办公会。

会长办公会对投资计划建议进行详实评估,一致同意后形成会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投资项目建议须经会长办公会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银行发行存取灵活超短期的理财产品时, 投资执行机构应详细了解理财产品说明书,审慎评估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及风险后,结合本会资金状况,提出投资意见,报会领导审批。

第九条  投资项目到期应及时回收本金和收益,并依法依规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