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老年基金会考核奖惩制度
时间:2022-05-20 11:42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本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保证单位工作的正常进行,鼓励员工爱岗敬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单位《章程》、《工作守则》和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好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本单位组织的助老济困活动,认真维护本单位的利益和荣誉。
第三条 对在本单位工作成绩突出和贡献卓著的,本单位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条 对不关心本单位发展、工作不积极主动的员工,应给予批评和教育;屡教不改的,撤换或解聘其在本单位的职务或工作。对玩忽职守,给本单位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赔偿损失或撤换、罢免,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