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老年基金会公文宣传审批处理制度
时间:2022-05-20 11:40
第一条 公文的撰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章程》的有关精神。以基金会的名义印发的公文按会长负责制的要求,经秘书长核稿后交会长签发。特殊情况可委托副会长签发。
第二条 有关工作需上报、请示以及所有收文、信件,包括媒体宣传等,统一先由秘书长阅批,秘书长根据工作分工,报会长、分管副会长批示或直接签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