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老年基金会印章管理制度
时间:2022-05-20 11:45

  第一条  单位印章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条  日常业务用印须经秘书长审批,非常务性合同、协议等有关重要文件用印须经会长签字、署名后方可盖章,并留有原件存档。如违反此规定,后果由直接责任人负责。

  第三条  原则上不得携带印章外出鉴印。特殊情况确需外出鉴印,应请示秘书长并报会长同意,并由监印人员随同监印。

  第四条  印章应严格保管,如有失职、差错、丢失或违章使用,一经发现需追查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条  对外各类合同、协议等文本由基金会法律顾问或会长审核并签字认可。

  第六条  印章使用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七条  对基金会经营权有重大关联、涉及政策性问题或以基金会名义对政府行政、税务、金融等机构的行文必须经会长审批。

  第八条  以基金会名义发放的文件、通知需盖基金会公章的,鉴印人凭已签署的《文件稿笺》办理印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