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老年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时间:2022-05-20 11:42

  第一条  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并依本制度管理。

  第二条  工作人员由退休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和专职工作人员组成,退休返聘人员和专职工作人员由基金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聘用。

  第三条  视工作需要可聘用退休人员。经面试合格后,报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可正式聘用。退休返聘人员的补贴由办公室参考其它基金会的补贴标准,报会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四条  专职工作人员须经过考试、面试合格后填写用工应聘表,审查通过后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

  第五条  正式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应与基金会签订符合厦门市劳动用工法规政策的用工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六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执行各种假期的规定。

  第七条  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及各项福利补贴,参照市直机关非编人员的工薪待遇并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