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老年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时间:2022-05-20 11:42
第一条 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并依本制度管理。
第二条 工作人员由退休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和专职工作人员组成,退休返聘人员和专职工作人员由基金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聘用。
第三条 视工作需要可聘用退休人员。经面试合格后,报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可正式聘用。退休返聘人员的补贴由办公室参考其它基金会的补贴标准,报会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四条 专职工作人员须经过考试、面试合格后填写用工应聘表,审查通过后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
第五条 正式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应与基金会签订符合厦门市劳动用工法规政策的用工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六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执行各种假期的规定。
第七条 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及各项福利补贴,参照市直机关非编人员的工薪待遇并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