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老年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时间:2022-05-20 11: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完整和安全,提高其使用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合本会项下的所有固定资产。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定义和分类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以上且使用寿命在一年以上的单位运营、提供服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

  第四条  本会固定资产分为四类,即房屋及建筑物、办公设备、电子设备及交通运输设备。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为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对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维修与保养,建立岗位责任制,按照集中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按固定资产的类别确定分工管理:

  1、办公室作为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指导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人)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明细账卡。

  2、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组织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正确计算和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审核固定资产的购建、调配、报废等相关事项。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进行监督。

  3、使用部门(人)对固定资产的保管、维护、安全完整负第一责任。

  4、办公设备由办公室归口管理,并负责设备的购置、修理和使用管理。

  5、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本会交通车辆的保管、维护和使用管理。

  6、本会员工在离职时,应先办理员工离会财务移交,由办公室、财务等管理部门清查无误后,再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购置、报废、清理管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由办公室向会长办公会提出申请,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形成会议纪要后方可购置。

  第七条  固定资产购置后,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验收、入账、记录、领用手续。

  第八条  财务会计部根据购置发票、购置清单以及批复资料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九条  固定资产应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账”。固定资产卡片账应记载固定资产的编号、名称、规格、使用单位、所在地点、建筑年份、开始使用日期、停用日期、原值、预计使用年限、折旧率、残值率、大修理次数、转移调拨等详细情况。

  第十条  本会的固定资产报废处理时,须由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会长办公室审核批准并形成会议纪要后,由办公室办理报废相关手续交财务进行账务处理并备案。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采用实地盘点法,填制《固定资产盘点表》,发现盘亏、盘盈时,由财务部门编制固定资产清查报告,报经会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进行相应的处理。

  符合条件需要处理的资产,应及时按要求进行相应资产核销手续及财务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修理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零星修理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