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财务核算工作执行国家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基金会财产进行管理核算,并接受登记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指导、监督。
第二条 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进行财务独立核算,秘书长为基金会财务主管。财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有关法规、法纪。
第三条 财务工作按照各项制度办理,账、款、物分人保管,年终结算时进行盘点核算。会计、出纳职责分开,印签分人管制。
第四条 所接收的捐赠款、基金增值收益等货币资金收入均应开据盖有基金会财务专用章的合法收款收据。使用前应由会计登记起讫号码,用完后存据须经财政票据所审核后,存档备查,并在基金会网站和媒体公布。
第五条 财务开支执行事前审签,实行会长一支笔签字报销的管理原则。年度预算内的业务支出在1万元以上须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签批;年度预算外的支出,由理事会研究讨论。所有支出决定最终由会长审核签批。
第六条 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七条 购买办公用品等开支,经办人员如需预支款后报账时,须填写《借款单》经秘书长签批后,方可预支。预支款项须于完成任务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 固定资产购置与报废,需经会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方可采购或报废。应设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并进行不定期盘点。
第九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应将基金会上年度财务收支运营情况向理事会报告,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报送有关报表,接受指导、监督。
第十条 财会人员在岗时应履行岗位职责,并对基金会财务运筹提出意见,离岗时应在秘书长的监督下按规定办好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