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老年基金会章程
时间:2021-02-23 16: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厦门市老年基金会,英文译名为:Xiamen Senior Foundation

第二条本基金会的性质为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的社会组织。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并获得民政部门慈善组织认定,具备公开募捐资格。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厦门市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及港、澳、台同胞与海外侨胞。

第三条 本基金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加强与境内外老年基金组织联系,动员社会各界和海内外人士募集资金,资助城乡困难老年人和兴办老年福利事业。协助政府促进我市老龄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基金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民政厅、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厦门市政府资助及公众捐赠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福建省厦门市虎园路171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人口老龄化的形势,动员社会各界关心老年人、帮助老年人,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不断壮大基金规模,发展老龄公益事业;

(三)管理和使用基金,开展基金保值增值业务;

(四)投资、创办和资助各种老年社会福利机构及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事业等项目;

(五)奖励为发展老龄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老年杰出人物和优秀人才;

(六)资助城乡特困老年人,创立为老服务品牌;

(七)组织和资助开展有益于提高老年人生活、生命质量的各种活动;

(八)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内外友好团体和人士及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九)承办政府部门和其他机构委托办理的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

(二)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热心老龄事业,并做出一定贡献,有能力推动相关事业的发展。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本基金会理事由有关方面协商产生。届内理事人选需补充或调整时,由理事会决定。新一届理事会的理事名额、组成方案,由上届理事会决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根据本基金会宗旨对重大募捐、投资活动进行审查和决策;

(三)对本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和监督;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参加本基金会活动,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我市老龄事业的发展;

(六)反映老年人的意愿和要求。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调整;

(四)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视频、阅签等方式召开。

1/3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出席人员为本基金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副秘书长等。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处理日常事务:

(一)执行本基金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审议和决定本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

(三)决定本基金会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四)审批本基金会活动计划以及投资活动计划;

(五)决定本基金会其他事项。

会长办公会每月至少召开二次会议,会议由会长主持,或由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监督机构为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二十二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相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职年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会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和办事机构日常工作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核本基金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五)带领理事开展重大基金的筹募活动;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本基金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定;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拟聘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十)向会长、副会长、理事会汇报工作情况;

(十一)处理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它事务。

副秘书长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聘用精干的工作人员若干名,组成办公室及若干机构。办公室设主任1,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主任若干名,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章  党组织建设

三十一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三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厦门市老年慈善事业的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四条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所、人员和资金等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基金会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三十七条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收入来源于:

(一)政府和有关部门资助;

(二)组织募捐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投资收益;

(六)基金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质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符合宗旨的各项事业;

(二)可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专项基金,也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用于资助专项项目;

(三)用于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必须的费用及固定资产配置。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单个慈善募捐项目募捐额超过本会净资产10%的为重大募捐活动;

(二)单个投资项目投资额超过本会净资产20%的为重大投资项目。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须严格按照《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本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赠、资助、上交,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章程修改

六十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9710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